近日,新县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结事了,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2023年12月,陈某某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沿香山路行驶至香山路水利局口2米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陈某车辆受损。此交通事故经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陈某向新县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陈某了解情况,陈某陈述其车辆现停放修理厂,无钱修理,要求陈某某赔偿修理费1000元。调解员前往修理厂了解情况,获悉修理费在1000元以下。接着,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访调委进行调解。陈某某认为,陈某应该提供车损价格鉴定。调解员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车辆定损价格鉴定时间长、成本高,估计损失在1000元以上。随后,调解员又与陈某沟通,陈某某虽然负全责,但其年龄大、收入少,可以从人道上酌情考虑。经过调解员耐心交流,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某向陈某立即支付了修理费800元。至此,该案圆满调解成功。
下一步,新县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继续坚持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力求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他们感到人民调解的快捷和高效,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张光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