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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受害人六十九岁 还能索赔误工费吗
发表时间 2023-10-18 16:17   阅读 3614

河南广播电视台乡村频道 吴国华 曹青(通讯员:时旋旋)

在一些侵害公民人身权、健康权引发的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针对受害人索赔的误工费,侵权人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为由,认为不应该主张误工费。那么,这种情况下到底要不要赔偿误工费呢?汝南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明确解答了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尚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省道3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前方同向赵老汉(常年在某建筑工地务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赵老汉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尚某负全部责任,赵老汉无责任。尚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赵老汉将尚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愿意在事故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赵老汉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年满60周岁但常年在建筑工地务工,该年龄段农村男性仍从事小型建筑等务工系当地普遍现象,且原告主张每天收入150元也符合当地实际,该数额不高于当地相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从原告家庭住址、事故发生地及原告从事劳动的工地三个地方的位置看,路程较远,事故发生地正处在原告住址和工地所应当经过之处,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老汉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2819.24元。

法官说法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一级法官 张海波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然具备劳动能力,且从事实际务工和劳作,如果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因治疗和养伤而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会造成其收入的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客观上有失公平。从本案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因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且以自己的实际劳动取得报酬,其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当然,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情况,以及伤害对伤者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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