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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司法局:爱车被撞起争执 四步调解化干戈
发表时间 2024-11-08 15:00   阅读 85582

近日,商水县邓城镇一村民苏某新购一辆轿车,夫妻二人对轿车爱护有加,时常清洗,同时爱车也为夫妻二人的生活带来诸多方便,但10月12日,一场意外打乱了二人平静的生活。原来,夫妻二人驾车到乡镇超市购物,苏某将车停到路边后,还未进入超市购物时,停在苏某轿车前方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向后倒车时,不小心碰到苏某某机动车前保险杠,造成苏某某机动车前保险杠损坏,爱车被撞。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产生了激烈争执,围观人群也越来越多,这时,苏某想到司法所到其村里发放的《有问题找调解 找调解没问题》宣传页,就对张某某说“不行咱到司法所讲理去”,张某某当即表示同意。 

商水县司法局邓城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张丙臣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受理帮助双方协调解决此事。为了解事情前因后果,从根源上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详细了解。张丙臣首先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然后分别向苏某和张某某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并查看车辆损坏情况。

通过详细了解案情,调解员首先采取共情调解法,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表示同情,劝说道:“钱财均为身外之物,只要没有人员受伤,已是不幸中的大幸。”同时,调解员采取换位调解法,让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一想,在道路拥堵的个别路段发生车辆碰撞实属难以避免;其次,调解员采取了依法调解法,为双方讲解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使双方明晰法理,对法律规定有了心理定位;调解员采取借助外力法,就赔偿金额,调解员帮助联系附近的汽车维修店,让专业人员对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估算。经专业人员对车辆损害部分所需维修费估算后,将维修费定为1000元整,苏某某和张某某对维修费用无异议。

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意见,张某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苏某汽车维修费用的60%(600元整),苏某自行承担40%(400元整)。双方从据理力争、互不相让到放下成见、彼此释怀,达成一致,签下调解协议书,并握手言和,张某某当场把维修费用转给了苏某。

商水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基层司法所和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力军和主阵地。近年来,商水县司法局深入开展人民调解领域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通过印制发放宣传彩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可度,通过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持续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业务水平,专项整治取得扎实成效,人民调解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凸显。(丁阳光 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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