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光山县诚信商务咨询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表时间 2024-01-23 11:00   阅读 22920
光市监处罚【2024】1002号
光山县诚信商务咨询部:
经查明:光山县诚信商务咨询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2023年12月04日我局分别在河南广播电视台、光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拟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告知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光山县诚信商务咨询部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现作出吊销上述单位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将吊销的企业名单在河南广播电视台、光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请相关企业自行查询,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光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人:陈功猛 廖祥利
联系电话:(0376)8858185
附件:光山县诚信商务咨询部
特此公告
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个人独资公司名单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