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频道新闻热线:
0371-65791999
新乡县:帮闺蜜打架致人受伤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 2023-10-12 14:43   阅读 5026

俗话说“千金难买真朋友”。朋友有难,及时施以援手,才是真正的好朋友。朋友之间互相帮忙很正常,但不能盲目地帮助,甚至为了讲“义气”不惜违法犯罪,必将付出代价。

近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就和这样的帮忙有关。

孔某与刘某系闺蜜,二人无话不谈,形同姐妹。2021年11月17日14时许,在新乡县某饭店门口,孔某因故与马某发生纠纷后发生打斗,刘某见闺蜜和别人在打架,她不仅未将二人拉开,制止事态扩大,而是二话不说,上去对马某大打出手,致使马某多处受伤。

马某遂将孔、刘二人诉至新乡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判令孔某、刘某共同赔偿马某各项损失35473.7元。

新乡县人民法院郑重提醒:打架注定两败俱伤,切莫因一时冲动而付出昂贵代价,后悔终身。打架斗殴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造成轻微伤,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通讯员:皇甫志劼)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