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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新就业事实 骗领失业保险待遇
发表时间 2024-04-01 14:51   阅读 22034

为贪小利,在明知自己已经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却隐瞒事实真相申领失业保险金4万余元。3月28日,经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宋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宋某原为博爱县某公司职工。2009年4月,因身体原因,宋某办理了病退手续,但公司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5月,迫于家庭经济压力,宋某来到北京一家食品公司上班。三年以后,宋某被老板安排到其名下另一公司工作。期间,两家公司均为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0月,博爱县某公司因整治吃空饷问题,与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后宋某听说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2018年10月19日,为贪占小便宜,宋某向博爱县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了失业保险金。从2018年11月到2020年10月,宋某领取了24个月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共计42788.24元。

2021年9月,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显示宋某在北京继续参保缴费的情况下,仍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博爱县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遂通知宋某退还领取的所有失业金。宋某在退还2万元后便找各种理由不再退还,管理中心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这时宋某才如数退还了余款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3年11月5日,宋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移送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3日,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仍隐瞒在北京就业参保的事实真相,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退还违法所得,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孙建设 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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