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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被批捕
发表时间 2024-04-03 15:56   阅读 26250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以及低龄未成年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等特点,将未成年人充当“挡箭牌”或“替罪羊”,而自己则充当“幕后黑手”,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近日,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就依法批准逮捕了一起教唆4名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

今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罗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未成年人小乐、小强、小亮和小明(均为化名),平时罗某对他们十分“照顾”,不仅请他们吃饭,还为他们提供住处,小乐等4人也对罗某言听计从。1月21日凌晨,罗某给小乐打电话,让他们到各小区去转转,看哪些车如果没上锁,可以“捡”些东西来。小乐一听“心领神会”,便与小强等4人分成两组来到博爱县阳光丽景苑和盈佳御景苑小区实施盗窃。1月24日凌晨,小乐等4人在罗某的“授意”下,再次来到该小区实施盗窃。他们盗窃所得的钱物,也全部都带回来交给罗某,由罗某处理后再给他们分赃。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4人盗取的烟、酒等物品总价达3000余元,盗窃现金1760元。公安机关侦查后将罗某抓获并刑事拘留,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尚未成熟,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这让他们容易成为一些想要规避责任、逃避处罚的人员教唆、胁迫、引诱实施犯罪的对象。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慎交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如果父母有失职现象,检察院可以发出《督促监护令》,联合社区、学校、公安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教育。(通讯员:孙建设  王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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