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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同居不是夫妻 没有共同财产
发表时间 2023-10-14 12:47   阅读 9047

近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财产纠纷案,判决同居双方不是合法夫妻,没有共同财产。

阿珍和阿强通过熟人介绍后相识,恋爱,继而开启了同居生活。阿强为了促成自己与阿珍结婚,多次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并买了一条金项链给她。后来阿强出国务工,又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交给阿珍供其支取。但就像歌词里唱的,“爱总忽然退潮”,两人的生活中矛盾不断,感情变淡,最终导致了分手。阿强心有不甘,向阿珍索要给她的钱物,遭到阿珍的拒绝,于是昔日的恋人对簿公堂。

庭审时,双方各持己见,互不退让。阿强坚持要求阿珍退还那些以结婚为目的所给予的财物。阿珍则辩称,同居期间,银行卡放在家中,二人谁用谁取,自己取的那部分用在了二人的日常生活上,至于转账,那都是具有纪念意义的一般赠与,不应返还。阿珍还主张,二人同居了这么长时间,其间男方的工资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二人平分;分手后阿强在网上和现实中对自己诽谤侮辱,应当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新乡县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细致地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会有一些合理范围内较小数额的财物给付,以及含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这应被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而对于那些数额较大的,又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现在两人分手了,表明该目的并未实现,接受方应予以返还。考虑到同居关系不像婚姻那样持久稳定,在关系解除时,应当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以保证男女平等。法院考虑到阿强分手后在不同场合给阿珍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当行为,这些都可以作为衡量返还财产多少的参考因素。至于具体返还数额,因为阿珍对银行卡的支取中确有用于双方日常的共同花费,故阿强主张的全额返还,法庭不予支持。另外,因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财产并未形成法律上的混同,所以同居期间阿强的工资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阿珍的平分主张亦不被支持。综上,新乡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阿珍退还阿强14.5万元及金项链一条。(通讯员:王振华 皇甫志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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