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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放风筝割伤路人 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表时间 2024-04-29 15:31   阅读 25614

在风和日丽的日子里,大家都会选择一项活动,看似“轻飘飘”的风筝线,却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正阳县的王某途中经过某广场附近时,被一根风筝线割破面部,经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严重损伤”。近日,正阳县人民法院真阳法庭成功调处了这起未成年人玩耍放风筝致他人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4年3月9日下午5点左右,王某步行途经正阳县某广场西南角处,14岁的李某骑两轮电动车带着赵某在高速驾驶中放风筝,空中的风筝线缠绕到途经此次的王某的面部,造成王某面部被风筝线嵌入损伤,住院治疗花费1100多元。

在住院治疗期间,双方家属为赔偿费用事宜争执不下。王某起诉至正阳县人民法院后,正阳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付树鹏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一方为中老年人,一方为十四岁的两位未成年人,如直接让三人法庭对质,难免给二人留下心理阴影。秉持人文情怀,法官着力开展调解工作,力争化干戈为玉帛。付树鹏在庭前通过电话了解到双方愿意调解,但针对调解金额双方各执己见,被告李某某(男孩李某某的监护人)、赵某某(男孩赵某的监护人)表示只愿意赔偿1000元,原告王某却认为自己住院治疗花费已超过千余元,1000元不足以表示对被告的歉意,双方态度都较为坚决。调解至此遭遇瓶颈,法官只能劝解双方在庭审前再做衡量。

4月24日,该案在法庭如期开庭。庭审中,法官再次反复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调解疏导工作,在明确小孩刮伤他人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教育李某的监护人要做好爱老、尊老的榜样,要教育孩子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同时劝解王某原谅小孩、爱护小孩,给孩子一个改错的机会。法官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软化了双方先前的坚决态度,最终,在付树鹏苦口婆心地劝说下,双方决定互谅互让,达成统一意见,被告方小孩监护人李某某、赵某某一次性各赔偿原告王某4000元,王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

近年来,在推进乡村社会文明建设过程中,正阳县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沿着自治“消化矛盾”、法治“定纷止争”、德治“春风化雨”的乡村善治之路前行;坚持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和创新。

法官提醒:放风筝务必守好“安全线”。放风筝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活动,应当远离人员聚集或穿梭的场所,选择空旷无人处进行。风筝线在紧绷的状态下有巨大的破坏力,极有可能成为伤人利器。在放风筝过程中应注意维护公共安全,避免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同时,如果发现附近有人在放风筝一定要提高警觉,留意风筝线,走路经过时不要奔跑,骑车经过时要放慢车速,避免因速度过快忽略风筝线而受伤。如果受伤者本人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放风筝伤人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如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放风筝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有可能触及刑事责任。(通讯员: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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