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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解民忧 心系群众暖民心
发表时间 2024-08-13 11:25   阅读 66083

“没有检察院的监督,我心里的憋屈恐怕这辈子也难以消除,感谢你们的坚持不懈。”郭某在电话中与承办检察官分享着她胜诉后的喜悦,言谈间,她内心压抑的委屈也渐渐散去。

违约金抵物业费,这个操作很“迷惑”。郭某的“憋屈事”来自一纸民事判决。2019年3月,郭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临近交房日,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不交房。根据郭某和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若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日计算,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

当郭某拿着购房合同去找该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的时候,该公司与部分业主已经商定用违约金抵缴一年物业费。郭某听后,拒绝该方案,决定起诉该公司。该公司知道郭某的上诉决定后,竟然开启“摆烂”姿态,拒不支付违约金,不再与其协商赔付事宜。郭某不再与其口头纠缠,直接起诉该房地产开发公司。

诉讼之路多坎坷,那就另辟蹊径。郭某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疫情原因未能如期交房属不可抗力,驳回了郭大姐的诉讼请求。申请再审后,诉求仍未获法院支持。

败诉后,郭大姐看着别的业主能用违约金抵缴物业费,自己起诉后反而什么也得不到,深感委屈与不公。郭某了解到检察机关的职能后,向检察机关申请了民事监督。

助攻上线,扭转局面,皆大欢喜。商水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新冠疫情发生之前,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已逾期交房,疫情防控措施并非该置业公司逾期交房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该置业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随后,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撤销了原判决,并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郭某违约金一万元。

检察官现身说法,该监督案件的办理,既是落实应勇检察长“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也是做实做优检察为民的具体体现。民有所盼,我有所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用心用情办好涉民生案件,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增进民生福祉。(通讯员:苑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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