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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公开听证 让“阳光”与检察同行
发表时间 2024-09-09 12:55   阅读 85942

“我现在真的很后悔,一念之差,酿成恶果,从今以后,一定脚踏实地,认真工作,不会再起贪念,绝对不再触犯法律。”2024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说道。

2024年9月3日,西华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机关代表等人员参加,刘某某本人也参加了本次听证,听证会由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史刚振主持。

据悉,2024年8月21日,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华县公安局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2021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收拾单位废弃的办公用房时,捡到了前同事凌某某的工资卡,因二人在同一家公司上过班,所以刘某某知道该工资卡的初始密码,但刘某某并未第一时间将工资卡里的钱取出消费。两年后,刘某某辞职在家,最终因生活拮据便起了贪念。2023年6月16日,刘某某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下城支行ATM机分两次取款8000元,后该笔钱款被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的违法犯罪情况,退赔受害人损失,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后,被害人凌某某在收到退赔钱款后也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深入了解案情之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其涉案金额不多,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集体讨论、向院领导进行汇报后,举行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阐述了该案的事实、证据、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参会人员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一致认为该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运用法律适当,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意对刘某某的不起诉意见。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召开公开听证会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平、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该院将持续贯彻落实“应听证尽听证”的工作要求,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丁阳光 宋金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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