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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围栏损毁起争端 人民调解促和谐
发表时间 2024-08-24 14:43   阅读 74566

近日,新县某村村民周某某来到辖区人民调解员会请求调解一起侵权纠纷,新县调委会接到申请以后,立马组织调解员开展调查。

调解员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周某某为防止流浪狗进入菜园糟蹋蔬菜,同时为了美观特意在菜园周边做了围栏。王某某受田某某所托,请求帮其打理周某某菜园对面的耕地,当王某某驾驶挖机经过周某某菜园时,无意将周某某的菜园围栏撞断撒落在地,事发过后王某某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冲突。

知晓全部事由后,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展开调解,调解员首先平复双方心情,告知其调解程序以及要遵守的规定,随后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无意将周某某围栏撞倒,属于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通过调解员一系列普法劝说,王某某意识到是自己的不对,表示愿意向周某某道歉,并将其菜园恢复原状。周某某见此也表示同意,双方握手言和,一起侵权纠纷圆满化解。(通讯员:杨益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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