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的某日,被申请人于某安排申请人贾某在新蔡县某学校干活,由于于某失误导致贾某受伤,贾某因此与于某和学校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新蔡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近日,贾某做手术,进行后续治疗,自付医疗费,贾某与于某、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委托今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向周某(贾某的律师)询问贾某的受伤、住院、调解请求等详细情况,周某称于某承接学校的水电、保暖等工程后安排贾某去干活,由于于某的过失导致贾某受伤,自贾某跟着于某干活至本次受伤期间,于某从未给贾某提供过安全设施设备,并且于某不具有施工资格。经第一次法院判定于某承担50%、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贾某近日进行后续治疗,手术费应是于某和学校按照第一次法院判定的比例赔付。之后调解员又与于某、学校负责人马某沟通了解他们的态度,于某和马某表示听调委会的调解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贾某还需进行第三次治疗,在调解员的劝说下贾某同意撤诉,进行第三次手术治疗后再起诉或调解,于某和马某也同意了这个方案。最后调解员向于某和马某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对于某不给贾某提供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告知马某学校施工要找具备施工资格的工程队。
该劳务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是维护了贾某的合法权益,更是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体现。下一步,今是司法所将进一步做好“三源”共治“三调”对接工作,尽心尽力解决好群众的烦心事、忧心事、难心事。(通讯员:薛卫纳 向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