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某日,新蔡县龙口镇村民万某放狗到崔某儿媳晒得玉米场里,造成部分玉米外洒,万某和崔某因此发生了争吵,随即发生了肢体冲突,崔某的儿媳听到动静后加入,造成脖子上项链折断、脖子受伤,后崔某与万某交涉医药费赔偿无果后,找到龙口镇后周庄村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组织专职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在掌握详情后,调解员邀请双方当事人到村调解室进行当面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互不相让,各执一词,崔某称万某先拿棍子,必须负全责并支付所有医疗费用;万某称自己拿棍子是为了把狗吓回家,崔某上来夺棍子,双方发生了冲突,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随后,调解员向双方告知了民事赔偿案件的处理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在双方的情绪缓和之后,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严之以法,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万某和崔某及崔某儿媳医疗检查费自理,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万某赔偿崔某儿媳项链修补费用1000元。
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场由邻里纠纷引发的人身伤害纠纷顺利解决。(赵瑞 张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