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法院:当家事纠纷案件“遇上”调查令
发表时间 2025-03-26 15:41   阅读 70013

近年来,较多的涉家事纠纷案件,如离婚、涉及第三者的赠予合同等纠纷中,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常会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调取其配偶的全部银行流水,用于查明配偶的资金使用情况。

对于该类情况,法院常采取启动财产申报制度,或在赠予合同纠纷中指令原告方的配偶限期主动披露与第三者或非婚生子女的资金往来情况。但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不信任对方当事人,仍坚持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此,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较全面的阐述。

相关案例

张某和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在确定举证期限后,张某的代理律师向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王某在十家银行自开卡以来的银行流水,但并没有提供王某是否在上述银行开卡、隐匿财产、王某出轨等的初步证据。最终,泌阳县人民法院以申请与本案关联性不大、内容不具体为由,未准予张某申请。

法官说法

开具调查令的意义: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法官职权主义逐步转向当事人主义,“谁主张、谁举证”成为民事诉讼活动遵循的基本举证原则。为弥补此原则下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司法实践中,亦允许律师在符合规定条件情形下持调查令收集证据。

准确把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与申请调查令的条件,避开常见误区,提高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令的成功率,对于发挥法院调查取证、调查令制度效用,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审理,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与申请调查令的联系与区别:

调查令制度是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定证据收集方式的补充,其通过法院权利背书的方式,赋予持令调查人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一定的强制性,既弥补了自行调查取证的不足,也缓解了法院审判人员不足的压力。两者区别在于:

1、法律依据不同。法院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由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一种证据收集方式,分为依职权调查与依申请调查。而调查令应遵循案件受理法院所适用的地方性调查令司法文件的规定,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制定的《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实施意见》。

2、适用情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可向经办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由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

家事案件中常见申请开具调查令的情形:

1、因管理家庭财产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对共同财产情况不知晓。

2、怀疑配偶转移、隐匿财产。

3、虽双方按照法院要求进行财产申报,但相互怀疑对方未进行全面申报或隐瞒申报。

4、怀疑配偶向出轨对象或私生子转账。

应当具备的开具条件:

1、对于当事人仅凭怀疑而单纯申请调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银行流水申请对对方银行流水查询的,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宜随意调取,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2、对于当事人确已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且已经提供明确线索申请调取某一特定时间段银行流水或特定财产的相关证据的,一般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且调取范围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精准调取。

3、对于当事人申请对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的,实际涉及婚内共同财产分割,若当事人能对房屋、车辆登记地提供证据线索的,可以予以开具。

综上,在申请开具调查令时,首先,应当明确法院行使的是调查权,不是侦查权。其次,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或必要性,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明确、具体。最后,当事人应当明确证据线索和开具范围,避免进行“全面撒网”式的调取流水,此种行为不但会浪费司法资源,也可能会侵害他人隐私而“伤及无辜”,也有可能在调取流水后引发新的纠纷,增加更多的诉讼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异议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通讯员:周田田 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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