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工人车间作业被掉落钢板砸伤 外伤诱因致死能否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
发表时间 2025-04-02 15:50   阅读 85838

第三人的亲属华某国系河南某机床公司职工。2023年5月的一天,华某国在公司车间作业时,被掉落的钢板砸伤腹部及右腿,其先后在新蔡县人民医院、广水阳光康复医院等多个医院进行救治,后因呼吸心搏骤停于两个月后死亡。经鉴定其死因为缺血缺氧脑病合并心肌损害并发多器官衰竭,外伤与基础疾病为同等死因。第三人即向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该局经审查认为华某国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河南某机床公司不服工伤认定,遂提起行政撤销之诉。

案件办理

审理中,原告对华某国的死亡原因提出异议,认为仅一个几厘米的外伤伤口不足以引起死亡,华某国是因其自身特殊的体质(凝血障碍)导致死亡,故而对外伤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重新鉴定。后经新蔡县人民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经过4个月的鉴定,先后做出病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毒鉴字补充鉴定意见书,认定华某国的死亡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考虑为死亡诱因,且排除了常见合成药毒物、杀虫剂及杀鼠剂等药(毒)物中毒致死的可能性。

合议庭对该案开庭审理后,经合议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新蔡县人社局具有对新蔡县辖区范围内的工伤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被告受理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告知举证、调查、审核、决定及送达等程序,符合工伤认定的程序规定。原被告双方对第三人的亲属华某国在工作期间受伤一事并无争议,但华某国经住院治疗后死亡与其所受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争议。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华某国死亡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诱因),并排除常见毒物中毒致死可能,即第三人亲属华某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受伤,后病情恶化诱发死亡,新蔡县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外伤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工伤认定结论正当。

主审法官在审理中了解到第三人即华某国的近亲属已向新蔡县人社局提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主张近二百万元的赔偿,而原告企业近两年经营困难,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考虑到在本次事故中外伤仅是死亡诱因,若简单就此行政诉讼案件一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企业必然不服提起上诉。双方经过行政一审、二审,再是劳动仲裁、民事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即使最终判决赔偿,若企业经营困难账户无钱,死者家属亦难顺利执行获得赔偿。为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主审法官和新蔡人社局就第三人主张的工伤赔偿数额是否合理进行沟通研判后,法官以节省双方诉讼成本以及合法权利能够切实保障为调解切入点,对原告和第三人开展调解工作。终于,历经数月多轮的调解工作,在法院和县人社局有关同志及双方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原告河南某机床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就工伤民事赔偿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赔偿数额是80万元,原告撤回行政诉讼,第三人撤回劳动仲裁,同时双方均向新蔡县人民法院送出一面感谢的锦旗。至此,案件实现行政争议与民事赔偿“一揽子解决”,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释法

针对工伤认定案件,应重点把握三大维度:

第一,劳动关系认定。重点核查双方主体适格性,无书面合同时,通过工资发放记录、考勤管理、工作指令执行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注重证据链收集的完整性。

第二,“三工”要素认定。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项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因果关系判定。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存在基础疾病或第三方因素的死亡案件,需通过专业司法鉴定确认伤害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通过因果关系鉴定,对事故伤害与自身疾病进行甄别区分既是调查核实的需要,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要求。

行政争议一头连着人民群众,一头连着行政机关。能否实质化解,既关乎着人民群众切实权益,又关乎着法治政府建设。2024年以来,为推动工伤认定纠纷实质性化解,新蔡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践,持续细化工作举措,以切实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为出发点,加强与县人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协作,凝聚纠纷化解合力,以穿透式审判思维,主动发掘纠纷成因,精准识别真实诉求,积极向当事人释法析理,在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和解方案,受理的6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共有5件促成和解,不但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为企业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也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质增效添砖加瓦。(通讯员:杨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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