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问题探究
发表时间 2023-12-18 21:51   阅读 41684

河南广播电视台乡村频道 吴国华 曹青(通讯员:朱军 邓华平)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问题进行深刻探究。

一、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基本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来源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各职能部门对涉未成年人事项的处理及案件办理提供了基本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六大保护更彰显了未成年人从被保护对象向权利主体的转变。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在宪法、刑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显现。这些都是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依据。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问题

(一)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2021年以来汝南县院办理14件36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2021年办理2件3人,2022年办理3件4人,2023年办理9件29人。发案数量、涉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及预防面临严峻的形势。

(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现象突出。青少年普遍渴望友谊,乐于合群,但是同龄人聚在一起,极易拉帮结派、逞强好胜,加上自制力和辨别能力差,部分未成年人即便知道违法,但是碍于朋友情面仍然会主动或者被动参与共同犯罪。仅2023年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比全年案件的73.68%,这反映出未成年人自主意识不强,对犯罪团伙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三)涉案未成年人入住宾馆、进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问题突出。根据2023年办理案件数据,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入住宾馆、进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情况的占2023年受理案件的45%。而这些场所都需要较高的消费水平,容易滋生未成年人拜金主义,盲从盲信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行政机关存在就案办案现象,缺乏综合履职意识。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个别承办人员存在就案办案现象。例如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苏某豪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苏某豪的同案人郑某俊等5人均是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无法进行刑事处罚,但公安机关对5人只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督促家长加强监护管教及赔偿被害人损失,致使该5人认为法律无法约束自己,更加有恃无恐,持续作案。

(二)行政机关不作为、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突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从近两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来看,旅馆业容留未成年人入住发生刑事案件的情况、娱乐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入内消费问题、校园周边小摊贩乱摆乱放情况屡禁不止,这些均与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怠于履行职责关系密切。

(三)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要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实体与程序并重。但个别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还是存在轻实体、重程序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法律监督能力不足,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法律作用和社会效果。

完善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路径

(一)提升综合司法能力,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目的之一就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再发生,这就需要强化司法机关办案效果的内在动力,解决机械办案问题。对主观恶性大,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坚持严惩与帮教相结合。对作出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强化教育实效。

(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健全监管联动机制。就未成年人随意入住宾馆、进入娱乐场所消费等行为,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下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涉事娱乐场所立案查处。就旅馆业、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危害性、违法性后果进行告知教育,增强其职业责任感,加强未成年人入住宾馆、进入娱乐场所管控力度。

(三)坚持多元融合,构建“未检”共治理念。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作理念,对侵犯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为要及时监督纠正,并适度拓展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督。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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