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控申部门移交的一起强制猥亵信访案件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嫌疑人张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执行。
2023年10月30日,承办检察官接到控申部门移交的信访案件线索后,立即查看了相关材料,发现张某某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且被害人具有言语一级残疾,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但公安机关却未对其立案。
2023年11月1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新蔡县公安局回复,因张某某只是隔着衣服实施猥亵行为,情节轻微,且证据不充分,因此未予立案,但对张某某进行了治安处罚。办案检察官在审查全部证据材料后,认为张某某在公共场合实施强制猥亵,肯定存在相关证人,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案发地的监控视频、补充相关证人证言材料,后结合全案证据,认定张某某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2023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作出立案决定,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采取拘留措施。新蔡县公安局于11月8日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办案检察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张某某已经83岁,年龄较大,已年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在审查起诉环节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3年12月11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18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执行。
在办案过程中,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既严厉打击了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又做到宽严相济,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张芯华 桂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