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司法局弥陀寺司法所:承揽合同引争议 人民调解化纠纷
发表时间 2024-03-30 12:31   阅读 21931

近日,新蔡县弥陀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一起合同纠纷,前些天,当事人张某到吴某家维修房屋漏水,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张某施工完成后和吴某计算费用,吴某需要支付张某连工带料共计8518元,吴某觉得超出自己预算,以费用太贵、日后售后问题无法保障为由拒绝一次性付全款,要求分期付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调解员通过对二人耐心询问,了解到了双方的争执点在维修费用多少以及结算周期的问题上。调解员便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安抚双方情绪,另一方面争取二人以换位思考的角度互相体谅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吴某应及时结清张某的工钱,但考虑到当初二人并未约定实际工程总价,总价如果过高超出吴某的接受能力也不利于吴某及时履行合同。在调解员的释理说法下,双方就工钱问题最终达成一致,吴某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所欠工钱6800元整,张某保证20年内维修处出现漏水现象上门免费维修。协议签订生效,双方共同遵守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协议,至此,此次调解圆满解决。

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下一步,弥陀寺司法所将持续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调解中坚持做到法、理、情相结合,换位思考,合理度量,让双方利益都得到了保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讯员:李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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