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西华县:天上掉的是“馅饼”还是“陷阱”
发表时间 2024-09-20 10:43   阅读 74757

“只要扫一扫就有小礼物赠送……”工作人员在超市门口、路口等地方不断招徕过往行人向路人介绍“如何用手机简单操作就能免费获取精美礼物”,遇到不会操作的人还会热情上前指导甚至直接上手帮忙操作这样的“服务”和“礼物”。

随着手机成为人们出行的必需品,路边“扫码领红包”、超市“扫码送礼品”的活动随处可见,只要掏出手机扫个二维码、收个验证码就能免费领取。然而,有些“扫码领礼品”活动的“工作人员”,其实受犯罪团伙雇佣,他们在人流密集的场所摆摊设点,让群众用手机扫描二维码来收集并贩卖个人信息。

据悉,2022年10月份至2023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周口市西华县逍遥镇、奉母镇等超市,以下载APP免费送礼品的方式,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人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中,微信群里的用户根据张某某提供的手机号码、验证码的数量,通过微信向张某某支付每个6元至20元不等的报酬。从中非法获利13132.4元。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经查,所谓“扫码领礼品”有一套完整的“作案”流程, 他们打着“做软件推广、拉新人”的旗号,诱导被推广人下载某东、某音、某淘、某手等APP,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手机号码及对应平台的短信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群内的上线工作人员在微信群里实时查收手机号码及注册验证码,上线工作人员利用收到的手机号码及对应平台的短信验证码,判断出被推广人使用该APP的频繁程度,将其区分为新老和回归用户,以获得相应的佣金。最终,推广人获得了日结“工资”,推广人的“幕后”老板以极小的成本获得了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

张某某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积极坦白、认罪认罚,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丁阳光 宋金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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