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医保骗保犯罪定罪处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要求及有关工作制度机制等相关问题。
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办理的陈某某诈骗案便是这样一起通过伪造虚假证明,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
据悉,2022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的丈夫轩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村街十字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轩某某头部严重受伤,事发后轩某某就诊于周口市西华县第一医院重症监护室。陈某某在明知轩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签署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个人承诺书,并提供所在村委开具的无第三方责任虚假证明,分两次在轩某某入院治疗并出院后,骗取医保基金共一万多元。
案发后,西华县公安局针对该诈骗行为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进行了讯问,陈某某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对自己当时贪小便宜进行骗保的行为十分后悔懊恼,之后陈某某自愿将骗取的医保基金主动退还至西华县财政局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检察院也考虑到陈某某作为初犯,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犯罪情节轻微,故免予刑事处分,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事实上,随着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各地通报中出现不少涉及第三人责任的案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在实际情况中,只要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向医保部门讲清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医院缴费困难的财产情况,医保部门都会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为治病困难的病人先行垫付第三方需赔付的钱款,后也会由医保部门对应赔付人员进行赔付的追偿。
大家在面对突发事故就医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讲清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切勿为担心治疗款项而欺骗医保部门,因“小谎言”而造成“大损失”,不仅第三方可能因此拒绝赔偿,还会因欺诈骗保受到法律的制裁。(丁阳光 宋金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