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法院:仅办婚礼未领证 彩礼怎么退?
发表时间 2025-02-15 23:39   阅读 85817

近日,一起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纠纷在信阳淮滨县人民法院得到了妥善解决。2024年,王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在短时间内迅速订婚并举行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然而,这段看似匆忙的婚姻并未能长久维持,同年10月,女方田某离开了王某,两人结束了同居关系。

面对无法继续的婚姻,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返还全部彩礼款项。彩礼,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项传统习俗,其给付与退还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此案中,王某给付了女方订婚款、相家礼等婚约财产,而田某则认为双方已经同居过一段时间,只愿意归还一半的彩礼款项。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迅速联系了被告田某,并详细了解了双方的情况。考虑到案件涉及双方家庭的情感纠葛,法官在征求了双方同意调解的意愿后,分别对原告王某和被告田某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工作。经过多轮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田某按照75%的比例返还原告王某彩礼。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也向双方解释了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而一些特殊场合下的小额礼物、日常消费性支出等则不属于彩礼范畴。

对于彩礼的退还情况,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则需要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此案中,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但考虑到彩礼数额较大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法院最终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

法官在调解结束后也寄语双方,婚姻是人生大事,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只有建立在深厚感情基础上的婚姻,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每一对即将进入婚姻殿堂的新人,都应理性对待婚姻和彩礼,深入了解彼此,共同创造美好爱情,努力经营爱情、婚姻、家庭,这才是解锁幸福人生的正确密码。(通讯员:黄建 岳千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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