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争取往往成为诉讼焦点,父母双方展开激烈“子女争夺战”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当现实投下另一层阴影——孩子患有重病或残疾时,抚养权竟成了“烫手山芋”,孩子成为离婚双方相互推诿的对象。那么,离婚后子女是否只能由父或者母一方单独直接抚养呢?如何让“折翼天使”的未来得到相应的保障?
典型案例:
李某与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2024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推三阻四,双方均表示需要在外务工,难以长期独自照料孩子,愿意支付抚养费交由对方抚养。
在承办法官的追问下,二人吐露了实情。原来,婚生子小李是罕见的酸中毒患者,又称“柠檬宝宝”,其饮食稍有不当,就会导致“酸中毒”,需要专人细心照料,无论交由哪一方直接抚养,都势必会极大地影响该方的工作和生活。鉴于本案情况特殊,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承办法官综合考虑了双方抚养能力及经济情况,提出轮流抚养的建议,并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经协商,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孩子由两人每隔一年轮流抚养,并悉心照顾、治疗患儿。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也减缓了因长期照顾患儿引起的懈怠心理,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孩子的利益。
法官说法:
用法律筑牢防护之网,让责任延续父母之爱。轮流抚养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原则,突破传统的抚养权固定归属一方的模式,在平衡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基础上,使子女充分、平等地享受到来自父母的关怀呵护,充分体现了司法柔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讯员:朱光 周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