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车辆未投交强险 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担
发表时间 2025-09-19 15:41   阅读 50251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0日16时25分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何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事故,致何某腰椎压缩性骨折,车辆受损,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同等责任,何某负同等责任。被告王某未对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因协商未果,何某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425.06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王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对其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王某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何某的损失。遂法院作出判决,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各项损失116370.1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中,王某作为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系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负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是不区分责任过错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权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在交强险范围内即应全额对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对于保障赔偿受害人基础损失的重要特性。故在此提醒各位车主,投保交强险系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只要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即应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购买及续保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而给己方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通讯员:张亚飞 马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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