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 2023-12-15 16:21   阅读 28844

河南广播电视台乡村频道 吴国华 曹青(通讯员:舒心忠 耿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本质上是一种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诉讼模式。这项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后提出上诉,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诉讼效率,违背认罪认罚制度设立初衷。因此,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某县检察院2019年1月至2023年6月所办理案件为研究对象,对认罪认罚后上诉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采取逐案咨询、座谈交流、分析研判等方法,以发现认罪认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寻求解决方法。

一、案件基本特点

(一)认罪认罚对降低上诉率作用明显。一审判决中认罪适用与未适用人数分别为2625人、712人,上诉人数分别为131人、152人,上诉率分别为4.99%、21.35%。数据上看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明显更低,说明认罪认罚对被告人认罪伏法、降低上诉率、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作用明显。

(二)被告人上诉案件中共同犯罪占比较高。认罪认罚后上诉的131人中,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有87人,占66.4%。说明共同犯罪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易受到其他因素影响,认罪认罚的稳定性相对较低。

(三)被判处实体刑的被告人上诉意愿更强。131名上诉人均被判处实体刑。调查发现,大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轻缓的刑期,而非真正接受应判处的刑罚。

(四)针对罪名和犯罪事实上诉的少,针对量刑情节上诉的多。不存在单纯就罪名上诉,就事实问题上诉的只有11人,占比8.39%;针对量刑情节上诉的有120人,占比91.6%。大多数被告人上诉的理由中不否认罪名和犯罪事实的认定,但对量刑的异议较大。

二、存在原因分析

(一)继续留看守所服刑。相关被告人剩余刑期较短不愿去监狱服刑,便利用上诉拖延时间,以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

(二)期待更低的量刑。部分被告人对从宽幅度的期望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有认知偏差,仍期望在二审中得到更低的判决。

(三)释法说理不够深入。主要表现:一是侧重帮助被告人分析认罪认罚的利弊和可能的刑期,弱化了对被告人思想上的教育和感化。二是对于共同犯罪被告人,侧重帮助分析被告人本人的犯罪构成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各被告人在刑期对比中产生心理落差。三是侧重做被告人本人的认罪认罚工作,缺少近亲属的参与和支持,容易受到近亲属情绪的影响而态度动摇。

(四)值班律师作用发挥有限。审查起诉阶段,对未聘请律师的认罪认罚被告人而言,值班律师往往提供简单帮助,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太信服,继而提出上诉。

三、解决对策

(一)提高检察干警的释法说理能力。认罪认罚工作不单是提高适用,更是让被告人真诚地认罪悔罪,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这要求检察官提高释法说理能力,不仅要讲清认罪认罚后的“从宽”判决,还要对其构成犯罪的原因、事实、证据等进行充分解释,让被告人真心认罪伏法。

(二)提高精准量刑提出率。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上,明确告知被告人认罪的后果,使其对量刑有准确认识并提前接受,消除过高的期待,降低上诉的可能性。

(三)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加强经费保障,提高值班律师工作积极性,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量刑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对被告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

(四)加强和辩护律师的沟通。在办案中会出现辩护律师以行使其独立辩护权为由,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为被告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让被告人的心理产生动摇,从而提出上诉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形,应与辩护律师进行认真细致的沟通,争取辩护律师对认罪认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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