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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除草“误伤”隔壁花生 法院判决厘因果
发表时间 2024-10-31 16:04   阅读 63640

“法官!你看,这就是我们地里头的花生,都死完了!”“法官!我再傻也不会到人家地里去打药!我凭啥赔钱!”这一天,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樊法官又面临着截然相反的两份陈述。

据悉,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是西平县五沟营镇某村庄相邻地块的两位农户。2024年5月,李某在其地块浇水后种植一亩花生。2024年6月,王某在其地块也种植了花生,当天浇水,两天后施打了封闭除草剂。李某浇完第二遍水两天后发现花生苗发黄,过几天后又发现花生苗枯死,遂报警,并同时申请农业部门组织进行田间鉴定,鉴定结果为:李某种植的花生幼苗全部枯死为苗后施用土壤封闭除草剂毁害所致。李某支出1000元鉴定费用。2024年8月,李某的地块因遭受水害已成白地一块。李某坚持认为其花生苗死亡是王某打药所致,其间,公安部门、农业部门、村委多次调解无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花生苗死亡损失3000元并支付花生死苗鉴定费用1000元。

开庭当日,双方未开庭便已经争执不下,王某称其没有把药打到李某地里,李某的花生苗死亡属于根腐病,李某的损失与他没有关系!李某一听便情绪激动,一会为枯死的花生苗惋惜,一会又指责王某亏良心!法官见状立即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告诉双方当事人法院一定会秉公办理此事,不用再做无谓争执。开庭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案件事实渐渐明晰。

庭审后,法官考虑到双方邻里关系,便多次通过电话分别向双方释法明理,多次调解后双方态度有所缓和,王某也愿意赔偿李某部分损失,但双方对具体的损失数额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结合双方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可以证实李某的花生苗损失与王某打药的行为有关,但李某本身对遭受的花生苗损失数额也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且在花生苗枯死后未及时采取复耕、改种、补救等合理措施,对损害的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目前该地块又因水害几乎已成白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赔偿李某花生苗损失600元并承担鉴定费1000元。现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判决内容,双方皆服判息诉。

一块小小土地上的事,就是农户心里天大的事。喷洒农药是农作物生长的重要环节,但总是因为操作技术、自然环境等,发生很多“误伤”导致纠纷,这类案件审理中往往存在难以取证、案件事实不明晰、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等困难,需要法院对土地现实情况、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因果关系等综合考虑,进而对侵权事实作出认定。五沟营法庭将继续秉持着“如我在诉”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责作用,高效化解好每一起涉农维权案件,真正从田间地头走进老百姓心中,为辖区内农户生产生活保驾护航。

法官在此提醒,每一位农户在施肥打药时,都要充分了解药品属性、周边地块种植情况以及当天风力、风向等,让周边地块的农户做好防护措施,最好是相邻地块能够同时种植、施肥、浇水、除草等,以此避免不必要的“误伤”,更不能投机取巧,企图为一己私利损害他人权益,最后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害人终害己。(通讯员:张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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