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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公安交警公布一批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发表时间 2024-01-16 15:00   阅读 36633

事故案例一:2023年09月24日07时45分左右,郭某某驾驶“新日”牌二轮电动车沿确山县朗陵办事处莲花居委会大刘庄至贯山大道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贯山大道至莲花居委会陈小庄村村通公路交叉口处时,与沿贯山大道至莲花居委会陈小庄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赵某某驾驶的豫QHY**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郭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郭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第二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案例二:2023年10月20日5:10时许,苏某驾驶豫Q***A1小型普通客车,沿确山县朗陵大道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因操作不当越过中间双黄实线撞到由东向西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路边护栏、非机动车道路忠林驾停的豫QSW**6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受损、护栏损坏、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苏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苏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在此事故中,苏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苏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杨牧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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