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蔡县化庄乡邹大庙村委村民张某在离开孙某的建筑队时,未能结清工钱,于是他向化庄乡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指派调解员为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找到了孙某,了解情况。孙某承认张某确实在他的建筑队工作,但由于张某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被罚款,因此需要在工资中扣除相应的金额,这就导致了双方对于工钱的金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从而使得工钱问题一直拖到现在。调解员在了解到整个情况后,开始耐心地做双方的工作,他们表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的工资是有保障的,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同时,他们也理解孙某,张某的失误确实给他带来了损失。最终,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孙某当场支付了张某的工钱。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人民调解的优势,它能有效地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讯员: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