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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泌阳:费神仲裁为哪般 绞尽脑汁一场空
发表时间 2024-08-30 16:33   阅读 69887

近日,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处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名劳动者竟然因为试用不合格向电子厂提出索赔个人房租、入职体检费等损失,结果尴尬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子的:申请人王先生于2024 年4月11日经朋友介绍入职了泌阳一家电子厂,双方签订了从 2024 年4月11日起至 2027 年 4 月10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电子厂发现王先生学习及适应能力较差,始终无法胜任工作,经反复劝说又不愿意调岗,加之脾气暴躁,与其他同事难以相处。遂于试用期结束后的2024年5月11日,经双方沟通,王先生从电子厂办理了离职手续。然而,回到家的王先生思考再三,却忽然心生不满,认为自己走得太冤,想要找电子厂讨个说法,越想越气之后,王先生一纸申请将电子厂告到了泌阳县劳动仲裁院。

王先生在申请中表明,2024 年 5月 11 日自己在下班前,被人事经理告知其试用期不合格,并让自己签署了相关的《交接承诺书》《离职手续表》和工资单等相关资料,因当时人事经理用其他资料遮挡住了资料的内容,在自己没有看清的情况下便签了字。王先生还表示,自己为了这份工作,在电子厂附近租房并缴纳了押金,现押金无法退还,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离职并非自愿,电子厂显然已经构成违法解除。为此,王先生要求电子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32元、租房押金1800元及入职体检费200元。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收款收据均是其日常生活所需,且租赁合同的日期是在入职前,即便未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相关费用王先生也是必须支出的,与电子厂无关,且根据法律规定,租房押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其次,根据庭审查明,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电子厂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亦无法证明电子厂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存在欺诈的情况。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该《交接承诺书》的签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仲裁委予以采信。事实是王先生因试用期不合格而不予录用,电子厂对此亦承担了举证责任。最后,关于王先生主张的入职体检费,双方对该笔费用由谁承担并未进行约定或确认,根据《入职登记表》载明事项,该笔费用应当由王先生自行承担。基于上述事实,王先生的各项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自此,该案件以裁决收场。王先生前前后后为此事劳神费力,奔波了一个多月,到头来却发现什么也没有得到。仲裁委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不是所有的诉求都能得偿所愿,仲裁并非劳动者维权的“万金油”。作为劳动者,既要相信法律永远是公正的,合理的诉求会得到支持,也要明白不合理的诉求同样会被驳回,一切讲究的是证据。(通讯员:王庚 马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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